《平易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曾经1990年6月13日中国平易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合用于平易近用航空器、航空策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除非出格指明,以下均简称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当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处于下述环境之一时,颁布适航指令:(一)某一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存正在不平安的形态,而且这种形态很可能存正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想的其他平易近用航空产物之中;第四条义务(一)正在中华人平易近国登记册的平易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利用人,必需其利用的平易近用航空器合适本的相关要求。(二)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用航空器产物的设想、制制单元和小我,必需其设想、制制的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合适现行的中国平易近用航空适航尺度和本的相关要求。傍边国平易近用航空局发觉平易近用航空产物上存正在有如第一章第二条所述的环境,而且正在适航指令中强制性的查抄要求、更正办法或利用。中国平易近用航空局颁布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颁布;告急环境时,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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